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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江锡宏、刘爱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曹集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曹集民,江锡宏,刘爱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63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集民。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迎宾巷2号。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锡宏。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英。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上诉人曹集民因与被上诉人江锡宏、刘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集民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集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保险公司的上诉,本院将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集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江 韵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