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韩占辉与陈福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辉,陈福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64号原告韩占辉,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南和县。被告陈福猛,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韩占辉诉被告陈福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福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占辉诉称,被告陈福猛在任县华北城建材城二期10#8#楼,时间2014年5月13日到2014年11月22日之间欠下原告韩占辉木工工资共计83177元,经郭立军儿子郭欢之手,于2015年2月17日还款30000元整,2016年2月5日还款9000元整,还欠44177元,经多次追要对方总以没钱为理由向后拖延,直至今日未还。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执行,将被告拖欠原告的44177元工资归还原告;二、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陈福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明,原告提供证明一份,载明“韩占辉在华北建材城二期10#、8#楼人工费下欠83177元。”证明下方有被告签名。被告于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明一份,载明“所有华北城二期,8#、10#、11#主体工程民工,经协商,同意由郭立军付全部工资,于2015年2月16日下午4点付全部工资的70%。剩余30%于2015年3月底前结清,工资不再找陈福猛追讨。”上有原告韩占辉签字,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先予以认可,后又称证明中所说的70%是由陈福猛出400000元,剩余郭立军出,工资结到70%,剩下的钱过完年3月底结清。2015年2月17日、2016年2月5日通过郭立军儿子郭欢给付原告30000元、9000元。原告韩占辉的邻居兼工友李相彬出庭作证,其证言为:2015年2月17日给韩占辉30000元,2016年2月5日给9000元时我在场。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工资问题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证明”一份,原告承诺工资不再找被告追讨,故对原告向被告追讨拖欠剩余工资的诉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占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