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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4462号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49-250幢1200室。法定代表人刘红星,董事长。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市街54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合同履行地为南京市××区,且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