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5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