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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兰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商业银行义堂支行、段孝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商业银行义堂支行,段孝中,苗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兰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商业银行义堂支行,住所地临沂市义堂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8322492代表人:宋士成,行长。被执行人段孝中,男,汉族。被执行人苗运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兰民二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商业银行义堂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孝中、苗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孝中、苗运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孝中、苗运国的银行存款35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