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家荣、邓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家荣,邓涛,何成轩,梁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家荣,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涛,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轩,男,汉族,194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兵,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何家荣、邓涛、何成轩与被上诉人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成轩、邓涛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60日,缓交期限届满,何成轩、邓涛仍未预交上诉费,上诉人何家荣亦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陶田源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奕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