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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波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锡明,黄树泓,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谢竻平,男,汉族,1962年7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河连法执字第2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竻平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63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85926号的房产,并向被执行人谢竻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竻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竻平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河源大道北(西边)建设大道南,建筑面积为163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85926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