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61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