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樊金鑫与张桂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鑫,张桂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617号原告:樊金鑫(反诉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桂琴(反诉原告),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涛,丹东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鑫诉被告张桂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原、被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金鑫(反诉被告)、被告张桂清(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樊金鑫(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桂清(反诉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桂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