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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波,柳春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669号原告:朱艳波,女,198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鳞字乡宾字村。。被告:柳春来,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本院受理原告朱艳波诉被告柳春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艳波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艳波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