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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60号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71757J(1-1)。法定代表人:魏保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海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吴义生,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2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周泽纳、魏保良、莫昌全、严德兵为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2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莫昌全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16(-),商夹116(-)(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限制其产权转让;三、查封魏保良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08(-),商108(-)上(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限制其产权转让;四、查封周泽纳、严德兵按份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B区半地下商业及车库商170(-),商170(-)上(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鸿铭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