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沈秀英、陈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秀英,陈明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建良。委托代理人钱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秀英。被告陈明江。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诉被告沈秀英、陈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