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沈秀英、陈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沈秀英,陈明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6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建良。委托代理人钱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秀英。被告陈明江。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诉被告沈秀英、陈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