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鲁宏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25号罪犯鲁宏学,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宏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32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鲁宏学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鲁宏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宏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8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鲁宏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宏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31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