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文存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存,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261号原告朱文存。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李建南,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峰。原告朱文存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徐忠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朱文存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升、被告高峰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徐忠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智通强、人民陪审员柏晓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朱文存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存诉称,2015年4月26日,被告高峰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我多次索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人民币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峰辩称,我实际上只向原告借了19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是5%,之后我两个月各汇给原告利息1000元,共2000元。后来我又按原告的意思汇了5700元给原告的妻子王海霞,另外我又三个月各汇给原告700元利息,共2100元,合计给付9800元。全部是汇款的。我同意还钱,扣减我已经偿还的本金6700元,我应偿还133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高峰向原告朱文存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文存人民币现金贰万整(¥:20000.00)。今借人:高峰,2015.4.26”。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起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高峰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的存款凭条一张。该凭条字迹模糊,本院无法辨认,原告亦不予认可。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步凤营业所汇款收据一份,该汇款收据载明的汇款人为被告高峰,收款人为王海霞。原告称其与王海霞曾是恋爱关系,但被告汇款给王海霞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汇款收据、存款凭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峰向原告朱文存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高峰经原告催要未及时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万元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高峰关于在扣除其已还本金6700元后同意偿还原告13300元的辩称可见,被告高峰亦认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对其关于实际只向原告借款19000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举证的汇款收据上的收款人为王海霞,但未举证证明王海霞与原告存在夫妻关系,亦未证明其汇款给王海霞是依原告的要求,原告对收到5700元还款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关于偿还了原告5700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案外人王海霞间的汇款可另行处理。被告举证的农业银行的存款无法辨认,原告亦否认其收到1000元的汇款,故对被告关于偿还原告1000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其所辩称的其余还款均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高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朱文存人民币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 判 员 徐忠俊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人民陪审员 柏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顾云骕书 记 员 夏晓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