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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虞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霞,虞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543号原告李丽霞,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虞爱花,女,56岁,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霞诉被告虞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减半为1062.5元由原告李丽霞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