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33号原告:任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