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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孟范玲诉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201号原告孟某某,女,开鲁县。被告李某,男,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5.00元,由原告孟范玲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