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揭双麟与刘江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双麟,刘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揭双麟被执行人刘江平申请执行人揭双麟与被执行人刘江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7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江平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江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北山公寓2幢602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870000元,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江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艾溪路1号(月亮湾小区)泰和坊幢7室、9室、15A幢的房屋,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6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