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东峰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王东峰,张春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10号原告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南侧。被告王东峰,男,出生于1977年1月4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万水物贸城11区25号,身份证号码130637197701041873。被告张春娜,女,出生于1978年1月6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万水物贸城11区25号,身份证号码130637197801061820。本院在审理山东合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王东峰、张春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郭帅(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07252791)所有的鲁G1R5**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郭帅(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07252791)所有的鲁G1R5**号车辆。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