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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瑞景与被执行人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景,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田瑞景,男,50岁,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被执行人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99400-6。法定代表人张才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田瑞景申请执行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瑞景以被执行人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登记注销,其股东张才发、吴安红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后申请人以证据欠缺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瑞景撤回变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