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龙寿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寿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执11号被执行人龙寿冬,男,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现在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1)潮中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龙寿冬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潮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潮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前述情况,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51执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景存审 判 员  刘文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