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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1138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林永生审判员张龙人民陪审员宝拉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高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