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1138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林永生审判员张龙人民陪审员宝拉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高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