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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建兵申请执行陈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兵,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兵,男,生于1980年2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建兵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勇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心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