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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秀敏与范梦瑶、刘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敏,范梦遥,刘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37号原告:于秀敏,女,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桃园小区H区13栋3单元107号。被告:范梦遥,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刘佳,女,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敏与被告范梦瑶、刘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秀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