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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程栋、徐玲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程栋,徐玲芳,李锋,徐美芳,邓伟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297号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诉讼代表人李功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源、王淑琴,单位员工。被告程栋。被告徐玲芳。被告李锋。被告徐美芳。被告邓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告程栋、徐玲芳、李锋、徐美芳、邓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77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徐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