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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桂强与罗玉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强,罗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强。被执行人罗玉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3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玉艳所有的位于玉林市城站路60号3幢032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萌大道中9号天池山45栋2单元302号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南房预字(2010)第053号,合同编号:YS00170533),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尚需时间解决。为此,申请人同意延长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延长本案的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梦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