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执字第8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赖海斌与李活泉其他民事2015执816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海斌,李活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8165号申请执行人赖海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活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赖海斌与李活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一、李活泉确认尚欠原告赖海斌借款本金6000000元。李活泉同意于2015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赖海斌本金及利息664621元及律师费30000元。二、若被告李活泉未按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以600000元以及利息(包括2015年4月17日以前的利息64621元以及以6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受理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537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赖海斌(申请执行人已预交)。2015年9月21日,赖海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6163.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9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活泉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活泉名下位于从化市街口街广场路102号D幢601房,该房产已被从化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依法向从化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财产分配函,申请参与该房产的分配。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活泉名下位于白云区同和镇京溪村麒麟岗119号601房,由于上述房产属于宅基地,本院无法处理;另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活泉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活泉名下位于从化市街口街广场路102号D幢601房已被从化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从化市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案处理需待参与分配的结果,需时较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8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