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洪蕾与烟台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蕾,烟台日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于洪蕾。被执行人烟台日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蕾与被执行人烟台日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日新包装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6)第4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