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杜凤奎、张洪军、白永财、白玉兰、张桂华、白永生、李新民、付春、吕凤兰、闫凤和、吴忠元、吴天恩、赵海军、李强、杜凤生、孟凡霞、李淑惠、李永军、朱彦林、孟凡刚、张洪伟、杜学军、郭保林、闫凤和、李爱民、李淑芬、付军与张桂英、肖永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奎,张洪军,白永财,白玉兰,张桂华,白永生,李新民,付春,吕凤兰,闫凤和,吴忠元,吴天恩,赵海军,李强,杜凤生,孟凡霞,李淑惠,李永军,朱彦林,孟凡刚,张洪伟,杜学军,郭保林,李爱民,李淑芬,付军,张桂英,肖永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708号原告杜凤奎,男,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洪军,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白永财,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白玉兰,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桂华,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白永生,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新民,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付春,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吕凤兰,女,194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闫凤和,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吴忠元,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吴天恩,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赵海军,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强,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杜凤生,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门外二村。原告孟凡霞,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淑惠,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永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朱彦林,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孟凡刚,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洪伟,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杜学军,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郭保林,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闫凤和,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爱民,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淑芬,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付军,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诉讼代表人杜凤生,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方立群,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英,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肖永均,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凤奎、张洪军、白永财、白玉兰、张桂华、白永生、李新民、付春、吕凤兰、闫凤和、吴忠元、吴天恩、赵海军、李强、杜凤生、孟凡霞、李淑惠、李永军、朱彦林、孟凡刚、张洪伟、杜学军、郭保林、闫凤和、李爱民、李淑芬、付军诉被告张桂英、肖永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凤奎、张洪军、白永财、白玉兰、张桂华、白永生、李新民、付春、吕凤兰、闫凤和、吴忠元、吴天恩、赵海军、李强、杜凤生、孟凡霞、李淑惠、李永军、朱彦林、孟凡刚、张洪伟、杜学军、郭保林、闫凤和、李爱民、李淑芬、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