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姚全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初50号原告姚全。被告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阚国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正形,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全诉被告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姚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全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