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与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864号原告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华,系该机关法人镇长。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被告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连东,系公司董事长。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流河镇王镇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县流河镇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