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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5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其明、丁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X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51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商XX,男,19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丁XX,女,19X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执民字第25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商其明、丁海英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3幢一单元501室的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商其明、丁海英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X幢X单元X室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红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