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聂春建、杨灿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聂春建,杨灿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312号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村村委会正对面,工商注册登记号520303600044366。经营者邓富乾。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春建,男,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杨灿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聂春建、杨灿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正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灿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杨灿霞的起诉。审判员  赵正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