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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仇广龙与王永峰、王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广龙,王永峰,王俊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1733号原告仇广龙。委托代理人周其海,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峰。被告王俊盛。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松林。原告仇广龙与被告王永峰、王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智通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广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其海,被告王永峰、王俊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广龙诉称,2015年度被告王永峰向我父亲仇玉军借款人民币62500元用于门市经营。2016年1月1日,我父亲因患××,向被告王永峰索要借款。被告王永峰当时无力偿还,故向我父亲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出借人是我,并约定若我父亲死后立即给付4万元作为安葬费,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被告王俊盛作为该笔借款现金经手人在欠条上签名,并承诺同意还款。我父亲于2016年2月24日去世,但是被告仅偿还2500元,余款至今未付。我多次索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永峰、王俊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要求我们立即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永峰在2015年因门市经营需要向原告仇广龙的父亲仇玉军借款人民币62500元。2016年1月1日,仇玉军与被告王永峰、王俊盛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仇广龙后,被告王永峰向原告仇广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仇广龙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若父亲死后立即拿肆万整(¥40000.00)做安葬费。如若不拿后果由王永峰自负)。剩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00)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王永峰身份证号××,今欠人王永峰,现金经手人王俊盛同意还款,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4日,原告父亲仇玉军去世,但被告仅于当天偿还25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原告仇玉龙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仇玉军与被告王永峰之间的借贷合同系自愿形式,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仇玉军将案涉借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仇广龙,并通知债务人王永峰,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王永峰向仇玉龙出具的欠条予以认定。被告王永峰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永峰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6万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俊盛作为共同还款人在案涉欠条上签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俊盛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被告王永峰、王俊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仇玉龙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6万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永峰、王俊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 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