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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骏仲与被执行人王小平、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骏仲,王小平,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丁骏仲,男,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王小平,男,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黎明,男,34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小平、黎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朝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