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申林与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林,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930号原告张申林。被告王兴华。本案受理原告张申林与被告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申林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38元,由原告张申林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