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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鄢泽建与郑腊友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泽建,郑腊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鄢泽建,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6月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郑腊友,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2月2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鄢泽建与被执行人郑腊友人格权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腊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