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35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向辉审 判 员 王廷宝人民陪审员 何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