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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康花、黄茂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康花,黄茂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如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宇、吴乐生,公司职员。被告兰康花,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茂明,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康花、黄茂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愿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启开审 判 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