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泽湘与冯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湘,冯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286号原告:江泽湘,男,汉族,住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2。被告:冯惠梅,女,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1160。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泽湘诉被告冯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泽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肇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