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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志海与李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海,李志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36号原告:李志海,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红,农民。本院在审理李志海与被告李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