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鲁长丰与解国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长丰,解国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485号原告:鲁长丰。被告:解国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28号。代表人:胡静波,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长丰诉被告解国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长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长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长丰负担。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