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周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506号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世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周文。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丁周文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