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贯玉,齐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52号申请人:李贯玉,男,1996年07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齐夫彬,男,1987年7月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07300716。申请人李贯玉与被申请人齐夫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夫彬驾驶的鲁Q9K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夫彬驾驶的鲁Q9K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