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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贯玉,齐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52号申请人:李贯玉,男,1996年07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齐夫彬,男,1987年7月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07300716。申请人李贯玉与被申请人齐夫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夫彬驾驶的鲁Q9K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夫彬驾驶的鲁Q9K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