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265号原告孙某,女。委托代理人:易雪芬,康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2009年3月5日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生有一女孩,名叫杜学倩,现年4岁,现和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不好,经常在外酗酒,并打骂原告。现孩子虽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从来不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自结婚以来没有建立起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0000元。被告杜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婚后双方关系一般,但他不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5日经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雪倩,现和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事后双方缺乏沟通,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在兰州打工期间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杜某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女孩杜某乙(现年5岁)由被告杜某抚养,原告孙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原告孙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