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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催20号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辛克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收到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其对票号为0010006125425717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因购销业务往来,开具票号为0010006125425717,账号为72010122000001093,收款人为深圳市同心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251680元,到期日为2016年3月13日,开户银行为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不慎将该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认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系商业承兑汇票,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开户银行通知付款时,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承兑或付款。因此,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无须申请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旭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