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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鲍加贺、卢文静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鲍加贺,卢文静,贾曌,鲍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伯乐街中东段。负责人康思雷,行长。被执行人:鲍加贺。被执行人:卢文静。被执行人:贾曌。被执行人:鲍玉杰。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鲍加贺等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75506.26元,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