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8号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62元,减半收取5281元,由原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甘丹丹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