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天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中勤,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赵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天然,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万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中勤、赵赟、被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天然、王中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