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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30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关于蒲强申请执行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41号申请执行人蒲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春,系公司总经理。关于蒲强申请执行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燕 来自: